2010/09/12 04:11  自由時報


 

九十五年十二月廿七日,各家媒體以斗大標題刊登「一家四口燒炭兩週才被發現」,轟動三峽地區,原屋主是患有輕微憂鬱症的中古車商,結束營業後,不堪債務壓迫,在十二月九日晚上,與妻子邱鈺芸寫下遺書,帶著三歲女兒、一歲兒子,在剛搬入四個月的新家燒炭自殺,兩星期後才被發現。

這戶凶宅被法拍,今年一月六日,五十歲的吳麗玉繳納投標保證金九十四萬元,以五二八萬元買下,但貸款時銀行告知是凶宅,吳婦嚇得詢問鄰居,確認事實後向法院聲明異議,並主張,因信任法院才投標買屋,沒想到拍賣公告竟沒有記載足以影響購買意願的「是否為凶宅」重大事項,故請求准予撤銷拍定程序,返還九十四萬元保證金。

但法官審理認為,若要求法院主動調查是否為「凶宅」,甚至其他可能影響拍賣價格因素,一則於法無據,二則恐將造成法院執行作業困難、程序的延宕等問題,一般 情形下應無此必要,且司法事務官已在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拍賣公告詳細記載屋況等情形,吳婦應有時間主動查證,於是駁回異議。

吳婦表示,她當初曾到社區打聽,但附近住戶、管理員沒有告知,並非她沒有查證;她的丈夫更氣,自行上網搜尋資料打官司,卻發現基隆、高雄等地院有相同案例,當地法官認為,法院民事執行處未誠實揭露的訊息,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銷拍定程序。他因而質疑法院有兩套標準,民眾該如何適從?

撤銷拍定與否 民眾質疑兩套標準

而一般民間買賣房屋,「凶宅」屬於重大訊息,若賣方隱瞞,則買方事後可訴訟要求退錢、拒買,但法拍屋卻完全無此保障。

法界人士表示,至今為止,即使全台各地院法官見解不一,但到了高院或最高法院,都沒有勝訴的案子,且「強制執行法」已規定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只要司法事務官訪查程序沒有瑕疵,民眾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

 

2010/09/12 04:11  自由時報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由於凶宅法拍爭議愈來愈多,他建議應修法;不過立委多認為須從長計議。立委高志鵬說,關於法院拍賣不動產應公開哪些資訊,強制執行法第 81條已明文規定,包括不動產之所在地、使用情形及拍賣原因、是否不點交等,公告事項並沒有包括「凶宅」,就是因為有認定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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